德國演員可以當公務員?
演員竟然能當公務員?這聽起來異想天開,但在德國的劇場體系裡,卻是理所當然的現況。由於德國的劇院大多由政府資助,演員可以受聘於市立或國立劇院,像是曾經來台演出的柏林雷寧廣場劇院(Schaubühne)等。演員不僅領有固定薪水,還享有勞健保、退休金,甚至可能做到終身職。
這樣的制度讓演員能夠專注於表演,而不必擔心下一份工作在哪裡。但與此同時,也有人質疑這種模式是否會降低創作的市場競爭力,讓劇場作品變得官僚化、缺乏活力。
德國的「公務員演員」體制
並不是所有德國演員都是公務員。體制內的演員通常分為終身職與長期合約制兩種:
終身職演員(類似公務員編制)可一直受聘於劇院,除非自行選擇離開。
長期合約制演員雖然沒有終身保障,但仍享有固定薪資、勞健保,遠比一般自由工作者穩定。
此外,劇院根據演員的資歷與劇場規模提供不同等級的薪資待遇,確保演員不至於因收入不穩定而無法專注於表演。這種制度讓德國的劇場文化遍布全國,幾乎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劇院。
然而,這樣的體制也有爭議——當演員的職業變得穩定,是否會降低創新的動力?當藝術變成一份「安穩的工作」,還能保持對舞台的熱情嗎?這些問題至今仍在德國的文化界持續被討論。
同時,也有演員認為公立劇院限制了演員的發展和表演藝術的多元性,因此發展出創新的表演手法如經常來台灣演出的里米尼紀錄劇團(Rimini Protokell)。
為何德國政府支持劇場?
在德國,劇場不只是娛樂,而是一種公共文化服務,與圖書館、美術館並列,成為政府積極投入資源的對象(雖然如此,據說劇場工作者收入還是比博物館等文化組織工作者的收入還要低)。劇場被視為促進社會對話、保存文化遺產的重要機構,因此無論是柏林這樣的大都市,還是人口不到十萬的小城鎮,都有政府資助的劇院,確保每個人都有機會接觸高品質的藝術作品。
這樣的政策也帶來了一個明顯的特色:文化去中心化。不像許多國家將藝術資源集中在首都或一線城市,德國的劇院體系遍布全國,即使是在小城鎮,也可能擁有一座百年歷史的劇院,定期推出歌劇、戲劇、舞蹈等演出。這讓文化真正成為全民可及的資源,而不只是某些階層的特權。
其他國家如何保障表演藝術工作者?
不同國家對藝術工作者的保障方式各有不同,以下是法國、英國、美國和台灣的相關制度概述:
法國:間歇性工作者制度
法國為表演藝術和影視從業人員設立了「間歇性工作者」(Intermittents du spectacle)制度,旨在應對這些職業的工作不穩定性。根據該制度,從業者每年需累積至少507小時的工作時間(約相當於每週10小時),即可在失業期間獲得政府提供的補助金。這一政策有效減輕了藝術工作者在工作間歇期的經濟壓力,讓他們能專注於創作和演出。
英國:政府資助與市場導向並行
英國的藝術資助體系由政府資助和市場導向相結合,主要透過英格蘭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 England,ACE)等機構進行資助。ACE作為政府資助但獨立運作的機構,負責推動表演、視覺藝術和文學藝術的發展。其資金來源包括英國國庫撥款(grant-in-aid)和國家彩票基金(National Lottery Good Causes funding)。
ACE的資助方式多樣,包括:
國家投資名單(National Portfolio Organisations,NPO):提供四年期的核心資助,支持全國各地的藝術機構和組織。截至2023-2026年,獲得NPO資助的團體共計985個,年度資助額從5萬英鎊到超過1,500萬英鎊不等。
國家彩票專案補助(National Lottery Project Grants):開放給個人和組織申請,用於支持各類藝術專案,資助金額從1,000到100,000英鎊不等。
此外,英國還設有藝術與人文研究委員會(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AHRC),資助範圍涵蓋整個藝術和人文領域,支持傑出的原創研究。
美國:多元資助結構
美國的藝術資助體系由多元來源組成,包括:
公共部門直接資助:如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以及各州、地區和地方的藝術機構。
其他公共部門間接資助:包括不同聯邦機構的支持。
私人部門贊助:如個人捐贈、基金會和企業贊助。
這種多元資助模式使美國的藝術家和藝術機構能夠在聯邦資助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透過多渠道獲取資金支持。
台灣:補助案與短期合約為主
在台灣,藝術工作者主要依賴政府的補助案和短期合約。文化部、國家藝術文化基金會(通常簡稱為國藝會)和各地方政府定期推出各類補助計畫,供藝術家申請。這些補助案都有嚴謹的相關規定,比如計畫只能獲得一個補助來源,不得重複申請。然而,這些補助多為專案性質,缺乏長期穩定性。例如,今年年底需要完成執行與核銷的補助計畫,今年年初才會公告,甚至因為如今預算案卡關而尚未公告,導致計劃窒礙難行。此外,許多藝術工作者屬於自雇者或自由接案者,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
綜合而言,各國在藝術工作者保障方面採取了不同的策略,從法國的間歇性工作者制度,到英國的政府資助與市場導向並行模式,以及美國的多元資助結構和台灣的專案補助方式,各有其優缺點。這些制度的設計反映了各國對藝術價值和文化政策的不同理解與取向。
這讓人不禁思考,台灣是否可以借鏡其他國家的文化政策,提供藝術家更穩定的社會保障?還是維持市場導向,讓藝術工作者自行適應競爭環境?
這樣的制度適合台灣嗎?
如果台灣也導入像德國這樣的「公務員演員」制度,會發生什麼事?
從機會來看,這樣的制度能讓更多劇場工作者擁有穩定的職業環境,不再因為接不到案子就必須兼差、轉行,甚至放棄藝術生涯。當藝術家不再為生存焦慮,他們或許能更專注於創作,累積經驗,提升作品的深度與品質。此外,政府的長期支持也可能讓劇場文化更普及,讓更多人習慣看戲,進而擴大觀眾群。
但挑戰同樣不容忽視。首先,台灣的政府預算有限,文化補助經常受到資源分配影響。如果演員成為公務員,這筆經費該從哪裡來?會不會排擠其他文化發展計畫?其次,當一份工作變得太穩定,創作的動力會不會減弱?劇場是否會因此失去競爭力,甚至產生「官僚化」的問題?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課題。
回到最根本的問題——藝術應該被視為公共服務,還是應該交由市場機制決定?
如果我們認為藝術作為文化的一部分,和教育、醫療一樣,對社會有不可替代的價值,那政府投入更多資源保障藝術工作者或許是合理的。但如果我們相信創意應該來自市場的競爭與挑戰,那麼,或許藝術家就應該像創業家一樣,靠自己的實力與觀眾對話,找到生存之道。
你怎麼看呢?如果台灣也有這樣的制度,你會支持嗎?